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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承包商运营项目

   日期:2021-05-07 11:18:08     浏览:36    
核心提示: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承包商运营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一、招标条件本高
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承包商运营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一、招标条件
本高邮市高邮镇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承包商运营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3000万元,招标人为高邮市裕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总建筑面积22870。3平方米(计容面积17685.87m“),其中地下机动车库建筑面积为4535.15m‘(其中人防部分面积为1292m’),包括2栋养老楼,1个地下机动车库。其中自理型养老楼建筑层次为局部5F,护理型养老楼建筑层次为6F,地下机动车库建筑层次为地下1F.
范围:本招标项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高邮市高邮镇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承包商运营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高邮市高邮镇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承包商运营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申请人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投标人为养老产业经营、投资单位需提供实际经营公司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包条件中的第(2)(3)项提供实际经营公司相关资料,并提供原件备查:(2)民政部门或卫计部门颁发的设立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由民政部门开具的从事养老机构2年以上、床位总计在200张以上、且入住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其中护理床位1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经营单位或养老产业投资单位的证明或由卫计部门开具的从事医疗机构2年以上、床位总计在200张以上的医疗服务经营单位或医疗产业投资单位的证明:(4)拟派驻本项目主要管理团队名单电子稿及纸质材料,简历以及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养老金缴纳原件和复.印件:(5)2019年年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证明财务状况)和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年检合格证明:(6)境外参选单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05月07日08时30分到221年05月13日17时30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 2021 年05月17日15时 00分
六、开标时间: 2021 年05月17日15时00分
开标地点:高邮市城南新区中心大道科创中心11楼
七、其他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一、招标条件:本高邮市高邮镇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承包商运营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招标人高邮市裕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基本概况高邮市高邮镇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中心,由政府出资按照国家敬老院建设标准建设.总建筑面积228703平方米(计容面积17685. 87m'),其中地下机动车库建筑面积为4535. 15m* (其中人防部分面积为1292m*),包括2栋养老楼, 1个地下机动车库。其中自理型养老楼建筑层次为局部5F, .护理型养老楼建筑层次为6F,地下机动车库建筑层次为地下1F。
三、承包条件(1)申请人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投标人为养老产业经营、投资单位需提供实际经营公司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承包条件中的第(2)(3)项提供实际经营公司相关资料,并提供原件备查:(2)民政部门或卫计部门颁发的设立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由民政部门开具的从事养老机构2年以上、床位总计在200张以上、且入住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其中护理床位1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经营单位或养老产业投资单位的证明或由卫计部门开具的从事医疗机构2年以上、床位总计在200张以上的医疗服务经营单位或医疗产业投资单位的证明:(4)。拟派驻本项目主要管理团队名单电子稿及纸质材料,简历以及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养老金缴纳原件和复.印件: (5) 2019年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证明财务状况)和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年检合格证明;(6)境外参选单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7)参选单位报名委托书联系方式(单位合法委托人手机联系方式、单位电子邮件、单位传真号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包费用:前四年不交承包费,第五年50万元/年,第六年起每三年上浮6%。
五、运营期限15年.
六、运营条件1、所有权和经营权.公建民营期间,房屋所有权、政府投资购置的设施设备属城区政府,国有资产性质不变,运营方只有使用权,运营方应认真遵守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侵占、损坏设施设备,不得利用中心(敬老院)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转让、转包.2、经营范围:政府提供给运营单位的养老服务中心必须用于为老年人及特困人员提供集中居住、照料、康复医疗及护理服务,不得用于其它用途。3.投资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一期) (提供详细投资明细)4、缴纳运营保证金贰拾万元.运营方在合同订立之日起6个月内,投入资金,按照省民政厅拟定的三星级养老机构标准配齐各种养护设备,并投入运营.运营五年内应获得三星级养老机构评定,经实地核验达到运营要求后返还运营保证金.5、缴纳履约保证金贰拾万元。合同生效后,如运营方在合同期内不能继续正常履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运营方管理不当造成入住人员伤亡和国有资产损坏或流失,运营方无法按期支付或赔偿的,可从履约保证金中预先支付和赔偿,办结后,运营方应当在半年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在十日内办结交接手续,办结交接手续后的十个工作8内无息全部返还给运营方.合同期满,重新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方享有优先承包权.6、关于国家对养老服务业政策补贴,严格按照运营补贴及建设补贴分类进行合理分配。
七、服务宗旨与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积极探索社会化养老模式,拓展养老事业的渠道.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敬老院运营方必须满足镇区内人员养老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托底作用.在此基础上按适度普惠原则,部分空余床位应为社会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八、服务规范(一)运营方相关服务应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为收住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二)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为入住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疾病治疗及办理丧葬事宜,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三)运营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身财产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食品、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四)运营方应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五)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为入住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疾病治疗及办理丧葬事宜.同时按照保障对象分类收费原则,由民政郎门与运营方技南宁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标准确定,运营方必须确保其供排务件和待遇不降低,不得以任何可理由扣减供养费或挪作它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并在醒目位置进行行公示.
九运营监管(一)资产管理.在正式运营之前,应对中心(敬老院)的全部资产进行遗册登记.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贵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莽老机构进行运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中心国有资产,不得以中心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合同期满后,中心所有资产归政府所有,不得拆卸、搬迁.(二)服务管理.)运营方应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执行.运营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含: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和事项.运营方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三)医养管理运营方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并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运营方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四)消防安全管理运营方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告镇政府和城区民政部门.(五)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会同卫计、)安监、消防、食药等部门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运营方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建立对运营方的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方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运营方进行相应奖励和处罚.卫计部门对运营方内设医务室的院感控制、医疗质量管理、依法执业、医疗废弃物等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对运营方持证情况、食品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落实、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及食品安全员健康培训证明、餐饮具洗消保洁、食品留样、加工流程、健全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安监及消防部门重点检查运营方消防手续是否按要求办理消防安全贵任制是否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灯是否配齐: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
合要求老人宿舍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部门对运营方的经营管理、设施设备、服务、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等双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运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和整改.(六)法律贵任运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入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2.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3.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相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或者对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6.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7.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联系人:刘 工
联系人电话:15210491817  010-87687099
联系人邮箱:zbgs66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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