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申报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办事条件:
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申报材料:
(一)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表(原件一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从业演员名册(原件一份);
(五)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材料(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演员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六)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设备清单)(原件一份);
(七)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八)经营产生证明,租赁协议,排练场地证明,租赁协议
成都市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青羊区,高新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都区,新津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