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营业性演出审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登记;
一、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二、设定依据: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书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按照许可的内容范围进行业务经营。
报备营业性演出审批需符合如下内容:
1、已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许可在有效期内。
2、演出内容健康,符合《营业性演出条例》要求
3、有符合要求的演出场所,且有当地负有管辖权部门的同意文件。
报备营业性演出申请办理材料请准备:
01.登记表;
0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03.参演的演员名单等;
0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05.申请具备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06.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