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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办事指南

   日期:2022-12-16 20:47:47     来源:13018205702    作者:成都汉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291    
核心提示:成都市金牛区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办完指南完整版;如何办理成都市金牛区散装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需要符合条件涉

成都市金牛区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办完指南完整版;


如何办理成都市金牛区散装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需要符合条件涉及流程;


申请成都市核发登记金牛区食品经营公司注册要求办理事项涵盖有哪些;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办事指南(完整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办事指南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申请人范围: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范围内的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申办单位食堂的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3.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改革事项:


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2.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条、《政许可法》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二)办理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三、实施部门


各州(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行政部门。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属于本级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办结的审批事项。


承诺件受理后,应打印《受理通知书》,当场交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窗口单位应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


五、许可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新办、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任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3.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三)依申请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


1.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2.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3.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五)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3.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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