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政策恢复立法初衷仍不合法
商标注册调整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支持者
人们对《商标法》第四条的理解一直存在偏见。 《注意事项》不是对商标法的修改,而是提醒大家拨乱反正,恢复立法初衷。
对手
《注意事项》既无法律依据,也无法律授权,商标局无权修改法律。
调整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政策
商标局不受理自然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自然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范围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
编者按
抢注商标,然后卖个好价钱,这几年成了一些人的赚钱方式。 但是,根据即将实施的国家工商总局《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须知》,这种赚钱方式很快就无法继续下去了。 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身份限制,二是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范围不能超过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 《注意事项》出台引发热议,属正常现象。 不管赞成还是反对“专家说”已被注册为商标,有一点应该是一样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须规范,“商标抢注”不能再成为一种职业。
法制网记者姚?
“商标局在网上发布的几个‘注意事项’,在社会上炸开了锅!” 商标界人士迫不及待地向记者报告了商标局限制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消息。
2月8日,记者登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网“中国商标网”,看到蓝色网页上滚动显示一条新消息:“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须知” ”(以下简称“注释”)事项)。
《注意事项》规定,依法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企业、农村承包经营人等自然人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范围必须以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这意味着自然人的商标申请和商标转让将不会像往常那样随意。
“注意事项”确实就像一瓢冷水倒入热油锅。 有人指责商标局颠覆了《商标法》中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法律原则,也有人为商标局的新政喝彩,甚至认为“出台太晚”。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商标“火锅”
“油锅”,首先是因为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确实是一个滚烫的油锅。
当时,我国《商标法》放宽了对商标申请主体的限制,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 这一新规定不仅受到国人的高度评价,也为掀起商标新高潮做出了巨大贡献。
记者从信息中了解到,我国商标申请量持续飙升。 2000年以来,以年均25.66%的速度快速增长。 2005年达到66.4万户,2006年达到70万余户。 目前,我国注册商标数量已达276万件,商标申请量连续四年位居世界第一。
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商标局共受理自然人注册申请55万件,自然人申请约占全部申请的四分之一。
“过去,由于我国不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这客观上为商标抢注提供了可能。” 商标法专家廖俊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特别是从2001年到2010年,国家允许自然人注册商标,自然人只要提供身份证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于是,出现了以抢注商标倒卖为生的“商标炒家”。
自然人蹲坑是最惨的“邪火”
商标抢注已成为一种职业,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已成为扰乱中国商标市场的最恶劣“恶火”。 从“新闻联播”申请化妆品商标“馨亲脸颈”,到谢霆锋申请泻药“谢霆锋”,从福建丽抢注“中央一号”等10个产品商标避孕药,给了辽宁丹东市民邢女士,赶忙注册了“一夜情”和“宝儿奶”。 据媒体报道,“一夜情”申请人坦言,其受抢注“中央一号”安全套商标的启发,进而申请了“一夜情”酒类商标和“宝尔奈”女装商标。内衣商标。 这个想法,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赚点钱”。
“一个注册成功的商标,价格高得吓人!” 说起种种恶意注册,廖俊民感叹道。 据了解,《老鼠爱饭》从3000万飙升至1亿,《猪之歌》也暴涨至5000万。 这种投机或恶意注册转让行为,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也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还有相当一部分自然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后并未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导致大量注册商标闲置。 这不仅背离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对有限商标资源的巨大浪费。 廖俊民说。
“身份证+灵感”模式须规范
实践证明,自然人商标申请的无限制“高烧”是造成商标管理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大量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的注册申请,不仅增加了商标局的审查任务和行政负担,也让本已承受着沉重压力的商标审查和评审工作更加不堪重负。 猖獗的恶意申请、恶意转让打开了方便之门,使得广大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审批的大门外等待的时间更长。
一位参加专题论证的专家告诉记者,商标局召集了立法、司法、学术和实务等方面的专家,就此类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最终达成共识:限制商标申请由自然人授予,并严格依法授予。 生产经营者对商标注册专用权达成共识。
然而,《注意事项》一经公开,便掀起了轩然大波。 反对的声音通过电话涌入商标局,网上的批评声更加激烈尖锐。
反对者:商标局无权修改法律
记者与多位商标代理人进行了电话联系。 话里话外都能听出来,这张“字条”明显耽误了他们的生意。
浏览网上的相关评论,看到的大多是对商标局的指责和质疑。
“这样的‘通知’是什么行为?这么毫无根据的通知,让我们跟着做,谁给商标局这么大的权力?”
“就这么一份文件,就把商标法搁置一旁了。谁给商标局乱改商标法的权力?”
不少网络评论人士认为,限制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商标法。 一位名叫“高手”的网友认为,商标局出具的《说明》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授权,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商标局必败无疑。
支持者:申请注册不是超市购物
“其实,‘注意事项’并不是对商标法的修改,而是正式提醒大家改正。人们一直对商标法第四条有误解。” 面对业界对商标局的质疑,一位多位首次参与论证的法官告诉记者,长期以来被社会误解的《商标法》第四条恰恰是法律依据供商标局制定《说明》。 正确理解该条款是讨论《说明》合法性的基础。
法官表示,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普遍认为不再限制自然人申请商标。 事实上,这种误解中的“漫游”并不排除商标法律圈。 所幸,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基本达成共识:第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前提是申请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选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 据此,《注意事项》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提出两项限制性规定:一是自然人需以其名义从事实际经营活动; 第二,自然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另一位参与论证的专家告诉记者,限制商标申请符合立法初衷。 商标的本质功能是区分商品来源。 没有经营资质的人是不可能使用商标的,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申请是没有理由受理的。 “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非常明确,没有歧义。如果商标局不对申请人施加任何限制,那是违法的。” 专家说。
此外,专家们对《商标法》规定的“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含义进行了专门解读,强调“需要”具有主观判断性,不能仅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也是从商标局的角度。 从功能出发,考察申请人是否真的“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申请注册商标毕竟不同于逛超市”。
专家给出“注意事项”提示
多位商标法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充分肯定《说明》的积极意义,本质上是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性规定。
但也有专家指出,“票据”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不明确,法院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 鉴于规定文书的形式和规范关系到其法律效力和在司法审查中的适用,建议以行政法规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
也有专家认为“专家说”已被注册为商标,在《说明》中对自然人单独规定没有必要,过于敏感。 他们建议吸收以前分散的申请规定,制定适用于所有申请人的统一规定。
司法专家建议,如果商标局依据《说明》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必须同时援引《商标法》第四条作为法律依据,不能只援引《说明》,并说明理由。
商标法专家董宝林认为,减少商标申请数量应多方面考虑。 例如,进一步细化商标使用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不使用注册商标,不产生社会效益和商标美誉度,不得要求赔偿; 未使用的不得转让。 商标局要主动审查商标的使用情况,及时清理,特别是自然人申请的商标,让他们意识到申请商标的风险,达到减少商标使用风险的目的。申请的数量。
北京法律网2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