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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人相约投案 典型案例|陆某某受贿、行贿案

   日期:2023-03-30 11:09:3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50    
核心提示:监察机关在查办王某某受贿、滥用职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过程中,发现陆某某曾为找立功线索向王某某行贿20万元。陆某某涉嫌行贿罪,系原案的漏罪,在检察机关对陆某某受贿案抗诉的同时,监察机关对陆某某行贿一案全面深入调查。辩护律师提出陆某某系被勒索,不属于行贿,且陆某某对抓获张某某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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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监督检查、配合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认罪认罚

【要旨】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加强配合配合,在事前侦查干预贿赂案件过程中,深入挖掘行贿线索,强化相关证据,依法追诉。 以贿赂方式获取立功线索,导致原生效判决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加强释法说理,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罪有应得。

【基本案例】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曾任某省某县国资办副主任、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卢某某在担任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82万元(以下货币相同))。 2013年6月14日,卢某某到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 10月8日,卢某某将另一案逃犯张某某的下落告知公安机关,张某某被抓获。 10月17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卢某某提起公诉。 2014年10月2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决卢某某犯受贿罪,但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免予刑事处罚; 追缴卢某某违法所得4.82万元上缴国库。 判决作出后,卢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2019年8月,缙云县监委、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县公安局特巡大队辅警王某某案时,发现卢某某行贿。 经查,2013年8月,卢某某找王某某(已审)帮忙查找犯罪线索,并承诺事后对王某某表示感谢。 同年10月8日,卢某某从王某某口中得知另一名逃犯张某某的下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后,卢某某通过第三人给王某某20万元,王某某收下。 鉴于此前法院判决卢某某系受贿立功,导致原生效判决有误,2019年8月29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卢某某受贿案。致浙江省丽水市人民。 检察院提出抗议。 9月5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9月2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缙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2020年8月17日,浙江省缙云县监事会以涉嫌受贿罪对卢某移送审查起诉。 9月29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对卢某某提起公诉。 12月25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卢某某受贿罪作出再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追回卢某某违法所得4.82万元。 12月3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决作出后,卢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履行监督检察职责】

(一)提前介入相关案件,联合补充证据后提出抗诉。 监察机关在查处王某某受贿、滥用职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的过程中,发现陆某某为寻找作案线索,向王某某行贿20万元。 经与监察机关协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王某案。 经监察、检察机关联合讨论,认定卢某某涉嫌行贿,卢某某原判决免予其受贿可能认定有误。 检察机关向原案负责人了解情况并调取了原案卷材料,发现原案中卢某某如何知道逃犯张某某所在位置信息的证据相对薄弱。 监察机关深入调查取证,补充了郑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等书证,证实了王某某的供述,也证实了卢某某行贿收买的犯罪线索。 ,查明卢某某是“假立功”。 检察机关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司法机关提出抗诉。

(二)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明确调查取证方向。 吕某某涉嫌行贿罪,属原案遗漏。 在检察机关对卢某某受贿案提出抗诉的同时,监察机关对卢某某受贿案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监察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经讨论,同意卢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司法工作人员,以达到减轻刑事责任的目的。 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侦查结束后,监察机关将卢某某受贿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定卢某某以20万元贿赂王某某收买犯罪线索,构成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监督检查协同,加强证据,消除庭前控辩纠纷。 在受贿案侦查起诉过程中行贿受贿人相约投案行贿受贿人相约投案,卢某某辩称该20万元系王某某胁迫交付,拒不认罪。 辩护律师指出,卢某某是敲诈勒索,并非行贿,卢某某对张某某的落网起到了重要作用。 针对陆某某的辩护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监察机关补充了石某某等证人的证言、通话记录、张某某被捕的说明等证据材料。 庭审前,检察机关根据相关证据就事实认定和量刑建议与辩护律师进行了沟通,充分听取了意见,得到了辩护律师的认可,为下一步的认罪认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惩罚。

(4)加强解释推理,促进态度转变。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卢某某仍有强烈抗拒心理。 为督促卢某某认罪认罚,办案人员主动联系所在单位,会同单位领导做好对卢某某的教育改造工作; 他通过辩护律师向陆某某解释了认罪认罚的含义,促使陆某某转变认识。 多次释法后,卢某某态度转变,甘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书。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情和卢某某认罪认罚的情况,经与监察机关协商,建议对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一审判决后,卢某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含义】

(一)破除重打受贿、轻打行贿的旧观念,做到受贿与行贿并举。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行贿行贿并举的意见》,破除打击行贿不利于行贿人员配合取证、影响司法公正的片面观念。受贿案件的查处。 对妨害司法公正的,要从严查处,从严惩处。 对因受贿取得“虚假立功”等生效判决,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不得让行贿人从贿中谋取利益。

(二)加强监督检查合作,加强打击贿赂犯罪合力。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主动担当,善于把握细节,加强关联案件比对,及时发现和深入挖掘受贿案件背后的问题,立案侦查,补充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提出抗诉。 在早期干预和后续处理阶段,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积极加强工作衔接。 就贿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大问题,要加强协商沟通,夯实案件事实证据基础,确保办案质量。

(三)坚持宽严相济,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 检察机关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充分讲法讲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积极向监察机关反映办案过程中的情况,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每一起刑事案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刑事案件依法办结。 “三效”有机统一。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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