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轨道交通1、2、3、4号线标识标牌采购项目(2021-2024年)招标
招标编号:苏轨运招(01)2021-17号招标人: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
资金来源: 其它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苏轨运招(01)2021-17号
项目名称:苏州轨道交通1、2、3、4号线标识标牌采购项目(2021-2024年)
本项目概算(含税):
标段:人民币贰佰伍拾陆万陆仟贰佰圆整(¥2,566,200.00);
第二标段:人民币叁佰陆拾伍万零捌佰圆整(¥3,650,800.00)。
招标范围:
标段:
(1)亚克力、PVC客服物资部分:
苏州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3号线、4号线及支线共计135座车站亚克力、PVC客服物资采购。
(2)安全标志标牌部分:
苏州轨道交通运营一分公司所辖天平车辆段、太平车辆段、浒墅关车辆段、松陵车辆段、唯亭停车场、元和停车场、天鹅荡停车场、1号线全线、2号线全线、3号线全线、4号线全线及苏州乐园主变电所、星塘街主变电所、清塘主变电所、施家主变电所、赏湖主变电所、通园主变电所、秋枫主变电所等区域的安全标志标牌、风险告知栏(牌)及岗位风险告知卡等物资。
第二标段:
(1)标牌及灯箱类物资部分:
苏州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3号线、4号线及支线共计135座车站标牌及灯箱类物资采购。
(2)换乘导向部分:
苏州轨道交通苏州火车站、石湖东路、乐桥站换乘导向优化项目,主要包含导向优化方案的深化设计,改造涉及的车站标牌及灯箱类物资制作、安装、拆除等工作,以及优化方案的专家评审工作。
服务期限:2021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15日,招标人有权对上述日期进行调整,投标人须承诺服从招标人对工期的调整,且不得由此提出其它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的一般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业绩:
标段:投标人近3年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倒推3年)具有PVC车贴(写真)印刷安装、雪弗板印刷安装、亚克力UV/丝网印刷安装等产品设计制作安装的项目业绩(以合同为准,如一份合同无法证明,可提供多份合同),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的,而不是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合作方的;
第二标段:投标人近3年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倒推3年)具有户外PVC灯片印刷、户内外有源导向灯箱、LED灯箱等标识、标牌等广告灯箱、导向灯箱的项目业绩(以合同为准,如一份合同无法证明,可提供多份合同),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的,而不是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合作方的。
3.本项目不接受以非独立法人机构为代理人的申请;
4.申请人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2)同一人分别在两家或以上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监事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一家单位(以集团公司为限)允许一个供应商参加本批次采购活动,如同一集团公司通过报名有多个供应商且均无意向退出,则取消该集团公司所有投标人本批次参与采购活动资格。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投标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把资格预审材料(正本一份,副本肆份)装订成册并封袋递交至指定地点(未按要求数量提交并封装的资格预审材料招标人有权在资格预审中不予认可),提交材料如下:
(1)投标承诺函(须写明所投标段的标段号,格式自拟,每个投标人可以同时投标2个标段,但只能中标其中1个标段);
(2)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经办人须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同时须出具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3)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对于已三证合一的单位,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人业绩复印件:
标段:投标人近3年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倒推3年)具有PVC车贴(写真)印刷安装、雪弗板印刷安装、亚克力UV/丝网印刷安装等产品设计制作安装的项目业绩(以合同为准,如一份合同无法证明,可提供多份合同),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的,而不是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合作方的;
第二标段:投标人近3年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倒推3年)具有户外PVC灯片印刷、户内外有源导向灯箱、LED灯箱等标识、标牌等广告灯箱、导向灯箱的项目业绩(以合同为准,如一份合同无法证明,可提供多份合同),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的,而不是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合作方的。
注:本项目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时应提交的供核实的原件(仅供核对,当场退回)(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次原件核查不采用现场面对面核对方式,投标人在提交资审文件的同时必须提交所需核查的相关原件,原件请单独装袋,袋内需附原件清单,资格预审结束后即通知退回。资格预审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有关证书、文件、业绩、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相关材料,均以查验的原件为准,有关批文、文件等证明材料,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未在规定的时间提交原件的,相关材料在资格预审中不予认可。招标人有权要求其对提供的原件材料进行佐证或补充):
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原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已办理“三证合一”和换领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原件核查可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根据证书二维码标识现场上网核实);
2)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业绩须提供合同,如一份合同无法证明,可提供多份合同);
3)如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经办人为委托代理人,提供本企业在职职工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4)其他招标人认为必须审查的资料。
四、拟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
本次公告后当通过符合性、完整性审查的申请人多于3家(含)时,合格的申请人全部入围;当通过符合性、完整性审查的申请人少于3家(不含)招标失败,重发公告。
五、申请文件提交
应在2021年7月21日9点00分至10点00分整(北京时间),将申请文件提交
六、资格预审时间及地点
资格预审时间为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资格预审地点同申请文件提交地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一)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招标另有规定除外);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4)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5)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项目的。
(二)投标人进入资格审查现场应携带“健康码”绿色码、身份证,参与资格审查活动人员应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预留足够时间提前到达资格审查场所,配合现场工作人员依次进行体温检测等其他事宜。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场。
(三)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预审不合格:
(1)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2)企业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联系人:李工
电 话:176 1039 8736
邮 箱:17610398736@163.com
注:请 联 系 获 取 投 标 申 请 表 。